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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議 / 申訴期限計算器
異議與申訴的期限是不變期間——逾期就喪失救濟權利,沒有補救。而第 75 條的期限有三種算法、還藏著一個「等標期四分之一」與一個「決標日次日起 15 日」的但書,是實務上最常算錯的地方。
期限自這一天的次日起算
看招標公告。不確定的話先用等標期計算器算
期限自這一天的次日起算,共 10 日
期限自這一天的次日起算,共 10 日
第 3 款有但書: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 15 日。不填就算不出這條上限
申訴期限自這一天的次日起算,共 15 日
機關應自這一天的次日起 15 日內處理(第 75 條第 2 項);屆滿後才起算申訴期
三種異議期限,起算點都不一樣
| 你要異議的對象 | 法條 | 期限 | 起算 |
|---|---|---|---|
| 招標文件的規定 | 第 75 條 I 1 | 等標期 ÷ 4 尾數不足一日以一日計 但不得少於 10 日 |
公告或邀標之次日 |
| 釋疑、後續說明 變更或補充 | 第 75 條 I 2 | 10 日 | 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 |
| 採購的過程或結果 | 第 75 條 I 3 | 10 日 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 次日起 15 日 |
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 未通知公告者為知悉之次日 |
| 不服異議處理結果 (申訴) | 第 76 條 | 15 日 | 收受處理結果或 期限屆滿之次日 |
兩個最容易漏掉的規則
一、「等標期四分之一」不是 10 日
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,期限是等標期的四分之一,不是固定 10 日。等標期 28 日的案子,異議期限是 7 日——但因為有「不得少於十日」的但書,最後仍是 10 日。而等標期 60 日的案子,四分之一是 15 日,這時就比 10 日長。
「尾數不足一日者,以一日計」的意思是無條件進位。等標期 21 日 ÷ 4 = 5.25 日 → 算 6 日 → 但不得少於 10 日 → 最後是 10 日。
二、對結果異議有一條「最遲」的天花板
第 3 款寫的是「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」,但後面接著「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」。
如果你很晚才知悉決標結果,10 日的期間可能已經被這條天花板砍掉。舉例:決標日 6 月 1 日,你到 6 月 14 日才知悉——從知悉日算是 6 月 24 日到期,但天花板是 6 月 16 日,以 6 月 16 日為準。這個工具會自動取兩者中較早的那一天。
機關該在什麼時候回覆你
依第 75 條第 2 項,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,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你。
如果機關逾期不處理,你不必一直等——依第 76 條,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15 日內就可以直接提申訴。
申訴有金額門檻
申訴限於公告金額以上(現行 150 萬元)的採購。但涉及第 31 條押標金的爭議(例如押標金被追繳或不予發還),不受公告金額限制。
未達公告金額而不涉及押標金爭議的案件,異議仍然可以提,只是不能再往上走申訴這條路。
📬 算完了,接下來讓標案自己找上你
留下 Email 與關鍵字,有符合的新標案就寄信通知。免註冊,每封信都有一鍵退訂。
常見問題
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是假日,可以順延嗎?
本工具不自動順延,也不建議你賭。異議與申訴是不變期間,逾期即喪失救濟權利,沒有補救機會;而末日順延與否涉及個案認定。最安全的做法是在末日之前的最後一個上班日就送出,並保留寄送或收受的證明。
「等標期四分之一」為什麼有時候還是 10 日?
因為第 1 款有但書「但不得少於十日」。等標期 40 日以下的案子,四分之一都不到 10 日,所以一律以 10 日計。只有等標期超過 40 日的案子,四分之一才會超過 10 日而真正發揮作用。
我很晚才知道決標結果,10 日還算得到嗎?
要看有沒有超過天花板。第 3 款但書規定「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」,所以從知悉日起算的 10 日與從決標日次日起算的 15 日,以先到期的那一個為準。填入決標日,這個工具會替你取較早的那一天。
機關一直不回我的異議怎麼辦?
依第 75 條第 2 項,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處理。逾期不處理的,依第 76 條你可以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15 日內直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,不需要繼續等。
未達公告金額的案子可以申訴嗎?
原則上不行——第 76 條限公告金額以上(現行 150 萬元)的採購。但涉及第 31 條押標金的爭議不受此限制。未達公告金額且不涉押標金的案件仍可提異議,只是不能再進到申訴程序。
異議要用什麼形式提出?
第 75 條規定應以「書面」向招標機關提出。口頭反映不算,也無法保全期限。務必留存送達證明——期限爭議時,證明你在期限內送出是你的責任。